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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8-04-23 14:56 作者:admin 点击:

 
原告诉称:2009年11月30日,我与被告订立借款协议,约定被告向我借款50万元,期限一年,年利率20℅。合同成立后我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,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。2010年12月29日,被告向我出具借据,承诺2011年7月28日前归还,但至今仍未还款。2011年3月16日,被告变更股东后,新、旧股东对上述债务予以确认。我与被告订立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被告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,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,特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:1、被告给付我借款766666元(本金500000元,利息266666元);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断山公司承担。
被告向我咨询本案可能出现的结果,我查阅相关材料后谈了自己的看法,指出本案尚有对其有利之处,并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,被告遂委托我作为代理人。